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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通过美国贸易发展署)框架工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通过美国贸易发展署)框架工作协议


  本框架工作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签署于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通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履行;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另一方,通过美国贸易发展署(以下简称TDA)履行。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外经贸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通过TDA,已经探讨TDA在中国可以资助的范围广泛的互利活动;并且鉴于外经贸部和TDA有意建立一个必要框架,以保证TDA在正式审核过程中迅速有效地审核和批准这些活动,外经贸部与TDA共同签署以下框架协议,以确立对适用于TDA资助的具体项目活动进行审核和批准的程序。
  双方现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TDA负责考虑财政资助
  TDA同意考虑为中国机构的项目计划活动提供财政资助。资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中国最优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援助、考察和培训,以及其它有助于直接或间接促进双边贸易的活动。
  第二条 定期磋商和审议程序
  外经贸部与TDA将至少每年一次,轮流在北京和华盛顿举行定期磋商,以评估由外经贸部推荐的、拟申请TDA资助的优先项目,并审议正在实施的项目。在此磋商的基础上,经外经贸部的正式批准和TDA的审核程序,TDA将表明所感兴趣的项目。TDA将根据正式审核程序进一步审议这些推荐项目,以确定其是否符合TDA资助标准。
  在定期磋商之外的可行性研究、技术资助及其他项目计划服务遵循前段所述程序,亦可以获得资助。
  第三条 独立的资助协议
  TDA一旦批准资助某项目,须及时书面通知外经贸部。而后,TDA将与中方相关政府机构或接受单位(得款人)签署独立协议(资助协议),并据此为每项可行性研究和/或其它活动提供具体资助。每份资助协议将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由TDA与得款人共同签署。资助协议副本将由TDA送交外经贸部备案。
  第四条 具体项目资助规定
  每份资助协议将具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目的、可行性研究或其他活动的预计完成日期,适当的财务信息,包括TDA拨款编号,活动编号,预排编号和资助编号以及由资助协议产生的具体联系细节,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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