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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三、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 司法协助适用的法律和程序
  一、双方执行司法协助请求时,适用各自的本国法。
  二、被请求方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范围内,可以按照请求方要求的特殊方式执行司法协助的请求。
  三、被请求的司法机关如果无权执行请求,应当立即将该项请求移送有权执行的司法机关,以便执行。
  第七条 司法协助的拒绝
  被请求方如果认为提供司法协助将有损本国的主权、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请求的事项超出本国司法机关的主管范围,可以拒绝提供司法协助,并应当说明拒绝的理由。
  第八条 司法协助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司法协助的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请求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二)可能时,被请求机关的名称;
  (三)请求所涉及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系法人,法人的名称和地址;
  (四)必要时,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五)请求所涉及的诉讼性质和案情摘要;
  (六)请求的事项;
  (七)执行请求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使其根据本条约的规定执行该请求,可以要求请求方提供补充材料。如果因为材料不足或者其他原因仍然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应当将请求书及所附文件退回请求方,并说明妨碍执行的原因。
  第九条 文字
  一、双方的中央机关进行书面联系时,应当使用本国文字,并附对方文字的译文或者英文译文。
  二、司法协助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使用请求书的文字,并附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或者英文译文。
  第十条 费用
  一、被请求方应当负担在本国境内执行司法协助请求所产生的费用。
  二、请求方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按照本条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方式执行请求的费用;
  (二)有关人员按照本条约第十三条的规定,前往、停留和离开请求方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应当根据费用发生地的标准和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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