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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交通和其他有关问题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
 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交通和其他有关问题的协定
 (签订日期1966年5月2日
 生效日期1966年5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睦邻关系,重申以五项原则,即:
  一、互相尊重彼此领土的完整和主权,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借任何经济、政治或意识形态性质的理由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和平共处,
  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两国人民,特别是中国西藏自治区人民与尼泊尔人民之间的传统友好关系;一致同意在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日双方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的基础上,缔结本协定。
  双方政府经过友好商谈,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双方政府同意,关于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人员往来,按照以下各项规定办理:
  一、两国外交人员、公务人员和除本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以外的两国国民,需持本国护照,并且经过对方签证。经由第三国进入中国西藏自治区或尼泊尔境内的两国国民,也需持有本国护照,并且经过对方签证。
  二、凡按习惯专门从事于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贸易而不属于本条第三项所指的双方商人、他们的妻子和依靠他们生活的子女及随从人员,须持有经过对方签证的本国护照,或本国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发给的证明书。
  三、两国边境地区居民,凡因进行小额贸易、探望亲友或季节性迁居的原因前往对方边境地区,无需持护照、签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但须在对方边境检查站或第一次遇到的对方政府授权机关进行登记。
  四、双方香客为朝圣而旅行时,无需持有护照、签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但须在对方边境检查站或第一次遇到的对方政府授权机关进行登记,并且领取朝圣许可证。
  五、两国的背夫和骡夫,只需持有本国地方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发给的为期不超过一年的证明书,并在对方边境检查站登记即可,无需持有护照或签证。
  六、两国边民在通过边境时须走习惯的路线。
  七、两国的政府官员、香客和商人应有按正常合理的价格雇用交通工具的便利。
  八、虽有本条以上各项规定,任何一方政府认为必要时仍可以拒绝个别人员入境。
  九、凡按本条各项规定进入对方境内的两国国民,只有在履行对方规定的手续后,才可以在对方境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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