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关于直接交换邮件的临时协定
(签订日期1965年1月21日
生效日期1965年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为了加强两国间的邮政联络,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区和尼泊尔王国之间建立经常性交换邮件关系。交换邮件的种类为:平常和挂号信函、单、双明信片、印刷品、事务文件、货样和盲人读物。
第二条 双方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互换局:中国方面为拉萨;尼泊尔方面为科达里。邮件应由指定的专人在聂拉木和科达里进行交换。
第三条 双方交换邮件的邮费,用原寄国的邮票表示支付;对于按此方式支付邮费的邮件,投递时免收一切邮费。
第四条 双方邮政主管部门应将各自的国际邮件资费表和有关邮件交换的业务资料通知对方。
第五条 本协定签订后,关于交换邮件的具体安排,由双方邮政主管部门用通信方式协商解决。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缔约任何一方,如愿停止履行本协定,可随时用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在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