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65年1月13日
生效日期1965年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五五年万隆亚非会议的精神,为发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以促进两国科学技术事业的进步和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和友好合作精神,进行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双方相互派遣科学技术人员到对方国家考察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成就。
第三条 双方相互邀请对方的科学家或者科学代表团讲学和进行学术访问。
第四条 双方相互邀请对方的科学家、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科学技术会议。如被邀一方不能出席会议时,邀请一方可将该会议有关资料寄给被邀一方。
第五条 双方相互派遣大学毕业的在研究所工作的科学工作人员和技术辅助人员到对方国家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进修和实习。
第六条 双方相互交换科学技术资料和科学技术情报。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国家科学研究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八条 为执行本协定,双方各派科学工作者五人组成联合委员会,进行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安排。联合委员会召开的时间由双方商定,并在中国和阿联轮流召开,也可通过通讯方式或派遣代表方式进行联系。
第九条 根据双方制定的执行计划执行本协定。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满前十二个月,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将继续有效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一月十三日在开罗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