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
(布拉柴维尔)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64年10月2日
生效日期1965年8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政府本着亚非团结的精神,愿意加强两国之间的文化合作,以促进两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关系,为此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互派文化、教育代表团和考察团进行友好访问、考察和交流经验。
第二条 缔约双方互相邀请学者、教授进行短期讲学。
第三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学制接受对方的留学生。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艺术表演家和艺术表演团进行互相访问和演出。
第五条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与可能,通过下列办法介绍彼此的民族文化:
甲、交换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方面的出版物;
乙、互相举办各种图片、艺术品展览会及其他文化性的展览会;
丙、交换艺术品以丰富两国的博物馆,交换影片、幻灯片、唱片、录音带等。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电影、新闻、广播机构之间的合作和这些机构的负责人和人员的互相访问。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科学、医药、卫生界人士互相访问并交流经验。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交换科学、医药和卫生方面的出版物。
第九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青年和体育团体之间的合作,派遣体育队和运动家互相访问和进行友谊比赛。
第十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将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各自对本年度执行计划的建议,并通过双方一致同意的途径进行商谈。
第十一条 本协定经双方政府核准并互相通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
本协定经双方政府同意可以修改。
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国任何一方未提出废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继续延长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