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的规定特列举以下补充事项:
(a)两个省的任一省未能按照项目协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b)由于开发信贷协定签订后所发生的事件,由于一种非常形势的原因使两省中的任一省不能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c)组建的任何一家公司的章程被修改、中止、废除、注销或放弃,以致对该公司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义务的能力造成严重的和不利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机构,采取了造成任一公司解散、撤销或中止任一公司业务活动的任何行动。
4.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的规定,特规定以下增加事项。即:
(a)发生了本协定第4.01节(a)段规定的事件,且在协会就此通知借款人后继续持续了六十天;
(b)发生了本协定第4.01节(c)段或(d)段规定的那些事件。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第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此协定;
(b)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所有贷款协定生效前的条件应已得到满足;
5.02节 在《通则》第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下述补充内容应纳入提交协会的意见或意见书中:项目协定已分别由两个省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两个省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5.03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第九十天为开始执行《通则》第12.04节规定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按照《通则》第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按照《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
FINANMIN北京 22486MFPRCCN
协会地址: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
INDV AS 440098(I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