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
开发信贷协定(农村部门结构调整贷款)
(签订日期1988年7月15日
生效日期1988年7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五日签订本协定。
签于(A)协会收到借款人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发出的一封信,阐明借款人准备进行的农村部门调整的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步骤、目标和政策,表明借款人实施规划的决心,并请求协会提供援助,以支付规划实施期间急需进口的物资;
(B)借款人还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对规划提供另外的援助,银行同意根据借款人和银行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贷款协定)提供本金总额相当于二亿美元(US$200000000)的贷款援助;
(C)借款人和协会准备在支付和规划有关的支出上,尽可能使本协定规定的信贷资金支付先于贷款协定的贷款资金支付;
(D)鉴于协会特别以上文为根据,决定为支持上述规划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因此,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下述修改(通则)外,是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
(a)第2.01节,第9段改为:
“项目”指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表一所规定的,用信贷资金支付的进口和其他活动。
(b)第9.06(c)节改为:
“(c)在终止日或借款人和协会双方特此同意的日期后六个月内,借款人应准备一个报告,送交协会,协会可对报告的范围和详细程度提出合理的要求,该报告将报告在开发信贷协定序言中所提及的规划实施情况,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借款人和协会的义务的执行情况,和本信贷目标完成情况。”
(c)第3.02节的最后一句话删去。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序言中已对其若干词汇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但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中所提及的帐户;
(b)“贷款协定”系指在签订本协定的同一天,借款人和银行为实施该规划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以随时进行修改。该词汇的含意还包括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银行贷款协定及担保协定通则》和附属于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表和协定。
第二条 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