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借款人或任何其它权力机构采取解散或撤消上海电力局、或者中断其业务活动的行动。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款,补充以下条款:
(a)发生本协定5.01节(a)款所述的情况,并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的六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c)、(d)款中所述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款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和上海电力局已签订《转货协定》;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款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新增事项,包括在向银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上海电力局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上海电力局产生法律约束力;
(b)《转货协定》已由借款人和上海电力局双方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借款人和上海电力局双方都产生法律约束力。
6.03节 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码:22486 MFPRC CN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 H街,
N.W.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号码:440098 (ITT) 248423 (RCA)或
64145 (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