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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中美纺织品贸易协议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
 政府关于中美纺织品贸易协议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8年2月2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一)美方来文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郑拓彬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及其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延长议定书,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北京和华盛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棉、毛、人造纤维、棉之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纺织品及其制品向美利坚合众国出口事宜的讨论。作为讨论的结果,我荣幸地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提出下述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这些纺织品及其制品的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两国政府重申他们在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关系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作为他们之间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基础。

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四年,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个“协议年度”为一日历年度。经双方同意并在上述日期前就任何必要的修改达成一致后,本协议可延至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的第五个年度。
产品协议范围和按纤维分类
  2.(A)本协议所包括的纺织品及其制品列于附件A。附件A所列等量平方码折算率适用于本协议的履行。
  (B)为本协议的需要,下列类别合并作为单一类别对待,其限额按附件B所列:

   合并类别         协议中表示方式      折 算 率
   300和301      300/301        4.6
   338和339      338/339        7.2
   347和348      347/348       17.8
   445和446      445/446       14.88
   638和639      638/639       15.5
   645和646      645/646       36.8
   317和326      317/326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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