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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8年11月7日
 生效日期1988年11月7日)

(一)中方去文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部长路易斯·巴里奥斯·塔萨诺阁下部长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就互免使、领馆常驻人员签证及简化临时因公出入对方国境人员签证手续的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乌双方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官员护照的常驻对方使、领馆人员,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免办签证。
  二、上述人员抵达对方国家后,应申请居留签证,有关当局应根据接受国有关的现行规章予以签发。
  三、中、乌双方驻对方使、领馆在七十二小时之内发给对方持外交、公务或官员护照的临时访问人员有效期三十天的相应入境签证。如确有需要,上述人员签证可申请延期。
  四、一方发给另一方执行共同商定的合作计划的官员和技术人员的签证有效期可根据需要决定。
  五、上述第一、三、四条所述人员,在对方境内有义务遵守对方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
  六、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贵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由于国家安全、公共卫生和履行有关移民规定的原因,可以全部或部分停止执行上述措施。在此情况下,上述措施的停止及其原因和范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国政府。
  七、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如在期满九十天前,任何一方未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三年并以此法顺延。如果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钱其琛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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