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
文化教育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一年度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11月7日
生效日期1988年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增进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根据一九八八年二月三日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就一九八九--一九九一年度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1)官方代表团互访
两国政府将至少派遣一个由主管文化的政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
2)互赠图书
两国政府向对方图书馆和教学机构赠送图书。
乌方在胡利奥·玛丽亚·桑吉内蒂总统访华时赠送一套乌古典图书。
中方在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访乌时向乌方赠送中国出版的西班牙文图书。
3)艺术团互访和互办展览
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在蒙德维的亚举办中国民间艺术展,乌方主管当局为该展提供合适展厅。
乌方在一九八九年初在北京举办乌拉圭画展,中方主管当局为此展览提供合适展厅。
双方将互派一个小型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访演。关于这一点,乌方希望派遣抒情歌唱演员到中方举办音乐会。
4)交换奖学金留学生和派遣学者互访
双方将努力争取互派学者到对方国家举办介绍本国文化的讲座,题目由双方商定。
中国每年向乌拉圭提供两个奖学金名额,三年内总共六名乌拉圭学生到中国官方学校学习。
乌拉圭每年向中国提供两个奖学金名额,三年内总共六名中国学生到乌拉圭官方学校学习。
派遣奖学金留学生一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受奖学金留学生一方负担其食宿费、最低数额的医疗费、教材费、学费、注册报名费和社会保险费。
5)国语教学方面的相互合作
应乌方请求,中方派一名汉语教师到乌拉圭阿尔蒂加斯外交学院教授中文。乌方负担其来回国际旅费、食宿和当地交通,并付给少量零用费。
乌方向中方教学机构免费提供西班牙语教学用录音带。
6)财务规定:除关于奖学金留学生和汉语教师的费用已有规定外,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展览、团组、艺术家和学者,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运费,接受方负担食宿、当地交通和保证访问、演出等必需的全部费用以及临时需要的医疗费。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由双方各自的大使馆同驻在国主管机构进行协商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