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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研究技术部关于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德意志
 联邦共和国联邦研究技术部关于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15日
 生效日期1988年12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研究技术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按照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规章,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在利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发展和示范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根据第一条的合作尤其包括下列方面:
  (一)获取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办法和技术。
  (二)发展和利用光电、风能、太阳和环境热能及生物质能。
  (三)在利用可再生能源方面合理的能源利用。
  (四)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系统和应用技术。
  第三条 缔约双方的合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一)交换科学技术及其他情报文献;
  (二)互派科学家、专家及代表团;
  (三)共同组织举办讨论会和讲座;
  (四)规划并执行共同的研究发展计划和项目及其他措施。
  第四条
  一、缔约双方促进两国研究机构、公司及其他单位之间的共同研究和发展计划的实施。
  二、必要时,通过指定单位之间的专门协议对合作的实施予以规定。在这些专门协议中,应特别规定下列内容:
  (一)合作计划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二)参与计划的单位;
  (三)双方所作贡献的方式和范围(包括经费);
  (四)交换情报及互派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的具体细节;
  (五)对可成为专利的成果的利用;
  (六)保证和责任。
  三、缔约双方各对每项计划指定一名负责人,其任务在专门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五条
  一、为实施本议定书。缔约双方将成立一个联合委员会,商讨和协调研究发展计划及共同措施执行的情况,并确定继续合作。
  二、缔约双方向该联合委员会各派两名代表。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参加会议。联合委员会根据需要举行会议,一般每年一次,会议日期由双方共同商定。会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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