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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研究技术部关于生态研究和环境技术发展领域合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研究技术部关于生态
 研究和环境技术发展领域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9月10日
 生效日期1988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研究技术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通过在环境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生态和环境保护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内现行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根据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原则,在生态和专门环境领域的研究和环境保护技术发展中进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的合作根据第一条尤其包括下列领域:
  ——生态(森林生态系统,干旱和半干旱地农业生态系统,水和城镇生态系统);
  ——空气净化;
  ——水域保护和饮水供给;
  ——废水和污泥的后处理;
  ——固体废物及特殊废物处理;
  ——低排放工艺发展。
  第三条 缔约双方的合作可以包括下列形式:
  1.交换科学技术及其他情报文献;
  2.交换科学家、专家及互派代表团;
  3.共同组织举办讨论会和讲座;
  4.规划并执行共同的研究发展计划和项目及其他措施。
  第四条
  1.缔约双方促进两国研究机构、公司及其他单位之间的共同研究和发展计划的实施。
  2.必要时,通过指定单位之间的专门协议对合作的实施予以规定。在这些专门协议中,应特别规定下列内容:
  (1)合作计划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2)参与计划的单位;
  (3)双方所作贡献的方式和范围(包括经费);
  (4)交换情报、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的具体细节;
  (5)对可成为专利的成果的利用;
  (6)保证和责任。
  3.缔约双方各对每项计划指定一名负责人。代表的任务在专门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五条
  1.为实施本议定书,缔约双方将成立一个联合委员会,讨论和协调研究发展计划及共同措施的情况,并确定继续合作。
  2.缔约双方向该联合委员会各派两名代表。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参加会议。联合委员会根据需要举行会议,一般每年一次。会议日期由双方一致商定。会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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