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歌德学院分院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3月25日
生效日期1988年3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长期友好关系和文化交流,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双方在语言教学方面的合作,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第三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一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歌德学院分院。
二、这所分院的名称为“歌德学院北京分院”(以下简称分院)。此名称可在校牌、信件往来和其它类似场合中使用。
三、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该分院在为期三年的过渡时期内,院址将暂设在北京外国语学院之内。关于该分院的永久性地址的规定见议定书第十一条。
第二条 在条件成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亦将考虑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建立一所旨在促进汉语教学的类似机构。届时,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三条 分院及其一切有关人员,在办院过程中,必须尊重中国教育主权,遵守中国法律及其有关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任务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四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委托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分院执行本议定书的情况进行监督。分院院长将预先及时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报告分院的一切重大活动。
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委托设在慕尼黑的歌德学院,对分院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一、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分院在华的一切活动,旨在促进中国的德语教学,传授知识,增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亦应遵循上述宗旨。
二、分院同中国有关方面合作,主要从事下列活动:
1.举办各种形式的德语培训班,主要面向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员;
2.为中国德语教师组织有关德语语言学、文学、教学法及专业德语的进修活动;
3.举办培养口、笔译人员的培训班或进修班;
4.协助中方有关方面,编写德语教学教材及德语进修与培训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