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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八、通则和财务规定
  30.本计划规定的奖学金生由派遣方选派,并应得到接待方的认可。
  双方每年一月公布本计划规定的奖学金名额。
  派遣方通过外交途径,于四月一日前提交申请人名单。接待方应通过外交途径,于六月三十日前对申请人及其学习计划同意与否的最后决定通知派遣方。
  申请人应提交本人学历证明、学习计划、逗留期限、所懂语言的口笔语水平证明,将要学习、进修或开展科研的单位或学校、联系的专家或教授和其他所需证明。
  申请人应懂接待国的语言或一种国际通用语言(英语或法语)。
  双方应向申请人提供所需填写的申请表格。
  派遣方应至少在三周前通知奖学金生的到达日期。
  派遣方负担奖学金生的往返机票。
  31.葡方向享受第27条规定的中国奖学金生提供如下数额的奖学金,用以支付食宿和其他费用:
  --大学毕业生 43000葡盾
  --助教或相当于助教的研究人员 53000葡盾
  --大学教授 60000葡盾
  急症或意外事故,可享受免费医疗。在大学或其他高等院校免交学费。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根据生活费上涨的情况,每年应对奖学金数额进行调整。
  葡方享受第28条规定的奖学金生提供如下数额的奖学金:
  年度班:大学毕业生--40000葡盾
  大学生 --35000葡盾
  科研人员 --50000葡盾
  32.中方对享受第29条规定的葡萄牙奖学金生,负担学费、紧急医疗费,并按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规定发给奖学金,用以支付伙食及其他有关费用。
  33.除特别商定者外,双方代表团、艺术团和人员互访时的国际旅费以及演出所需道具的国际运费由派出方负担;接待方负担其国内的食、宿、紧急医疗费和交通费。
  举办展览(包括印制目录等有关活动)的费用将由双方逐项商定。
  34.本计划不排除经双方共同协商而确定的新项目。
  35.双方同意于一九九0年年底在北京举行第三次混合委员会会议,商谈和签订下一个文化交流计划。
  36.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二月十一日在里斯本签订,用中文和葡萄牙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葡萄牙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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