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
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2月11日
生效日期1988年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文化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规定,同意签订本计划,其条款如下:
一、文化和艺术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在葡萄牙举办一个小型版画展;葡方在中国举办现代版画展。有关展品和其他事宜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2.葡方希望在中国举办一次文献性展览,例如“葡萄牙在世界的遗产”。中方希望在葡萄牙举办一次有关中国文明史的文献性展览。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继续发展两国图书馆之间的图书和出版物的交流。
4.双方鼓励两国档案机构之间建立联系,互相交换使对方感兴趣的资料复制件和出版物。
5.双方交换有关版权机构的资料。
6.葡方通过葡萄牙图书和阅读协会,准备继续以定期寄送图书资料和新书目的方式帮助中国的葡学家。
7.双方鼓励专门出版语言、文字工具书的出版社之间的直接接触。
双方探讨合作出版此类书籍的可能性。
8.双方鼓励电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双方鼓励两国电影机构之间建立联系,以便研究各自在对方国家发行影片的条件。
(2)葡萄牙电影资料馆为继续进行近几年同中国电影资料馆开展的工作,对下列活动表示兴趣:
葡萄牙电影资料馆与北京电影资料馆继续保持接触,以便更好地了解对方电影事业的进程。
在其档案中整理对对方有用的文献资料,以便互相交流。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电影周,放映最新影片。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9.双方有兴趣交换独唱、独奏、小型音乐、舞蹈团和乐队指挥,以便了解对方音乐、舞蹈的现状、流派和发展情况。
10.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研究互派一个三十人以内的艺术团的可能性。
11.双方鼓励在音乐领域内互换可供演奏的乐谱和其他有关音乐的文献资料。
12.双方鼓励两国考古、文物保护机构之间建立联系,并研究交换二至三名此类专家互访的可能性。
13.双方有兴趣交换有关瓷器方面的出版物。
二、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