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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6月23日
 生效日期1988年6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和发展两国在科学、教育、文化艺术、卫生、新闻媒介和体育等方面的友好合作关系,同意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和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四、互派人员进行访问考察;
  五、鼓励双方国家博物馆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并交换出版物;
  六、双方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并交换资料。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有关主管组织或机构在电影、电视、广播、新闻及其他新闻媒介方面进行合作。
  第五条 缔约双方在卫生方面促进医学资料的交换和专家互访,并鼓励两国医学的教育和研究机构间的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发展关系:
  一、促进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
  二、互派各级教师进行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
  三、根据可能,相互提供本科生和研究生奖学金;
  四、互派专家和教育代表团进行专业考察、交流经验,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和国内科学会议和研讨会。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交换教育、文化和社会科学资料。为此,双方鼓励两国的有关主管机构和组织之间建立和发展关系。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签订文化合作执行计划实施本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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