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关于成立中、埃政府间经济、科学技术合作和贸易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4月12日
生效日期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科学技术合作和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同意成立中、埃政府间经济、科学技术合作和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委员会”)。
第二条 联合委员会职能如下:
一、回顾和检查中、埃双方在经济、科学技术合作和贸易领域的协议的执行情况;
二、研究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经济、科学技术合作和贸易的可能性;
三、提出和考虑有关两国间经济、科学技术合作和贸易的建议。
第三条 联合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成员组成。
第四条 联合委员会每年会晤一次,轮流在北京和亚的斯亚贝巴举行。联委会由东道国一方的主席主持会议。
会议的日期和议程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联合委员会每次会议的成果将载入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
第六条 联合委员会会议的工作语言为英语。
第七条 除在会议期间由东道国提供当地交通、有关文书事宜和其它会议便利以外,各方将负担各自在休会和会议期间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予修改,或应一方的要求而终止。如果终止,本协定将在缔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定后六个月期满时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二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
周小川 阿克利卢·阿弗沃克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