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
民众国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1月25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根据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一日(利历一三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第十一条,为发展两国在新闻、文化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及发展两国人民间业已存在的良好关系,同意签订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互派记者和新闻代表团,接待方为代表团的访问提供必要的方便。代表团人数、访问期限、日期及有关事宜由两国有关方面另行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讯社之间进行联系,互换国内、国际新闻。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视台、广播电台之间的直接合作。尤其是在两国国庆期间互换反映两国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视听节目。
第四条 双方互派广播、电视代表团(组)访问。具体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双方强调发展两国文化、文学方面的合作,相互介绍两国的文学和遗产,并通过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相互提供优秀的文学作品供对方翻译出版,加强两国文学家、作家及艺术家之间的合作。
第六条 双方鼓励文化、造型艺术方面的合作。为此,双方致力于:
1.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和艺术展览。
2.组织艺术家互访,并举办传统手工业和民间工艺展。
第七条 双方根据各自的可能,鼓励互派民间艺术团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文化艺术节。
第八条 双方通过互换和购买影片、鼓励合拍、交流技术和培训的经验,在电影方面进行合作,并参加在两国举办的电影节。
第九条 两国相应的新闻和文化机构可以签订双边的协议或协定。
第十条 双方鼓励在文物的维修和保护方面交流技术经验并互换专家,具体细节由两国有关方面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