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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基纳法索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基纳法索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3月20日
 生效日期1988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布基纳法索政府(以下简称布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人数、专业见附件)赴布基纳法索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布基纳法索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布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库杜古地区医疗中心。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自到达之日起工作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布方要求继续进行合作,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另签议定书。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布方供应。根据布方要求,中方同意每年赠予十五万元人民币的器械和药品(不包括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的器械、药品和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瓦加杜古。布方负责办理报关、免税和提取手续。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等)由布方负担。根据布方要求,中方同意,中国医疗队由中国往返布基纳法索的旅费和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的工资每年总额约五十万元人民币,由中国政府支付,无偿赠予布方。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布方免除他们该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布方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布方的现行有关法律和规定,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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