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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工作的补充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
 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工作的补充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4月5日
 生效日期1988年4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经友好协商,对一九八七年九月三日在班珠尔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工作的议定书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冈比亚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由七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其中五人在法拉菲尼卫生中心工作(含译员和司机),二人在考乌卫生中心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生活待遇及工作条件,津贴费标准均与前述议定书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 本补充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完成两年工作期限止。
  本补充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在班珠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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