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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达加斯加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
 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达加斯加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4月19日
 生效日期1988年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要求,同意派遣由二十七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赴马达加斯加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达加斯加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马方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马希奇医院、安布翁贝医院和瓦都曼德里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医疗用品和药品由马方供应。中方赠予马方部分药品、中成药和针灸器械,供中国医疗队使用。
  第五条 中方赠予马方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和器械,由中方负责运至塔马塔夫港,马方负责报关、提货和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的运输,并免除所有的海关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赴马达加斯加的旅费及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马期间的住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炊具、卫生设备的补充、更新以及房屋修缮)、回国交通费(医疗队使用车辆的保险、油耗、维修)、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和生活费由马方负担。
  生活费等级与每月各级金额如下:
  一级:队长、主任医师和副主任 110000马法郎
  二级:主治医师        100000马法郎
  三级:医师和译员        95000马法郎
  四级:司机           80000马法郎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马方按月拨给中国驻马达加斯加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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