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对一九八六年签署的中国新华社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新闻局、塞浦路斯通讯社的新闻合作协定表示满意。
(十三)双方鼓励在各自国家的报纸和杂志上刊登介绍对方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文章。
(十四)双方鼓励交换广播和电视节目、有关文化和科学内容的电视记录片、音乐影片以及双方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人感兴趣的其他节目。
四、体育和旅游
(十五)双方鼓励两国体育教育、训练和比赛等方面的组织、协会和机构相互交流经验和交换资料。
(十六)双方鼓励两国旅游部门进行合作。
五、其他条款
(十七)双方鼓励相互邀请文化艺术和科学界知名人士进行讲学,参加在对方国家组织的文化艺术和科学方面的各种国际会议、座谈会和专题讨论会。此项邀请最迟必须在每项活动开始前两个月发出,应邀人员抵达日期和旅行安排至少在十天前通知邀请方。
(十八)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进行交流和合作。具体事宜将由两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直接商定。
六、财务规定
(十九)双方同意根据本计划进行交流的有关人员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除非另有协议):
1.派出方负担抵离接待方首都的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为执行本计划的派遣方人员在其国内逗留期间的费用(食宿费、国内交通费及执行文化交流计划所需费用,并在对方人员临时生病或出现事故情况下提供免费医疗。如需要,还应提供一名翻译人员)。
3.塞浦路斯方面将向中方人员提供:旅馆费和每天八点五0塞镑的零用钱;或带早餐的旅馆费和每天七点七0塞镑的零用钱;或带两顿正餐的旅馆费和每天四点六0塞镑的零用钱;或由塞浦路斯政府提供食宿和一点零五塞镑的零用钱。
4.塞方人员由中国政府提供全部食宿、国内交通和必要的医疗费。
(二十)关于双方艺术团商业性演出的经济条件将由有关单位另行商定,并签署具体协议。
(二十一)双方同意向奖学金获得者(大学生和专业进修生)提供:
1.塞浦路斯方面提供:奖学金生的学费(免收学费)、每月的食宿费、书本费、洗衣费、抵离安置费和特别医疗费。
2.中国方面提供:二至三名大学生或专业进修生的奖学金,包括免费住宿和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的生活费;与学生完成学业或实习活动有关的一切国内交通费用;免费医疗。
(二十二)关于相互举办展览会的费用问题,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