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
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9日
生效日期1988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0年七月七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为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文化、科学、新闻和教育方面的友好关系和密切合作,就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交流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
(一)双方鼓励互派文化艺术方面的专家或官员进行访问。具体事宜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两国戏剧组织将互派一至二名专家进行访问,考察对方在戏剧方面的成就。
(三)中国方面将于一九八八年在塞浦路斯举办中国民间工艺展览。塞浦路斯方面将于一九八九年在中国举办塞浦路斯摄影艺术展览。举办日期和其他事宜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双方鼓励相互上映对方的影片。
(五)双方鼓励各自国家图书馆与对方交换书籍和刊物。双方鼓励中国科学院和塞浦路斯研究中心互换出版物。
(六)双方鼓励相互翻译和出版对方作者所著的文学、学术和科学作品;鼓励双方的专门机构和作家协会之间交换有关材料,推荐可翻译出版的作品目录,并为此相互提供方便。
(七)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各派一至三名文化艺术界知名人士互访,对文化、学术和艺术生活进行考察、收集资料。访问时间不超过七天。
(八)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
(九)双方鼓励两国青年组织互访,以进一步增进两国青年之间的友谊。
二、教育
(十)塞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一名奖学金留学生名额,可在下列任何一所学院就读:旅馆烹饪学院、森林学院、地中海管理学院、高等技术学院。
中方每年向塞方提供二至三名奖学金留学生名额。
双方将为本科生、进修生及专业学习交换奖学金名额提供奖学金的一方将按提供方的法律、规章和程序选择学习科目,规定提供奖学金的条件和决定接受奖学金的人选。
(十一)中国方面接受塞浦路斯方面一至二名教育工作者来华考察二周。
三、新闻、广播和电视
(十二)双方鼓励中国新华社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新闻局、塞浦路斯通讯社进行合作。
双方鼓励交换新闻资料。互派代表团或记者进行访问。此项交流计划将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