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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
 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
 (签订日期1988年11月28日
 生效日期1989年10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保持两国边界的稳定和边境地区的安宁,为使双方遵守边界制度、本着相互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处理边境问题,扩大其法律基础,决定缔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部分 关于边界线走向、界标、附标和界线标志的维护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的边界由划分两国领土疆界的边界线确定,并依垂直方向划分上空和底土。
  第二条 依据下列文件维护两国边界线的走向、界标、附标和界线标志:
  一、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
  二、一九六四年六月三十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以下简称一九六四年边界议定书);
  三、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九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第一次联合检查的议定书(以下简称一九八四年边界联检议定书);
  四、一九八四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地图集;
  五、一九八四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界标、附标座标表;
  六、两国政府在今后签定的有关边界的文件和地图。
  第三条 在实地确定中蒙边界线走向以及界标、附标和界线标志的位置时,应以一九八四年边界联检议定书第二部分的叙述、一九八四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地图集、一九八四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界标、附标座标表以及两国政府在今后签定的有关边界的文件和地图为依据。
  第四条 对于界标、附标和界线标志、界路、边界林间通视道的维护,双方分担责任如下:
  一、单立界标和同号双立或三立界标的界桩,位于一方境内的由其所在的一方负责;界线上的界标,单号由中方负责,双号由蒙方负责。
  二、同号双立附标的附桩,位于一方境内的由其所在的一方负责;界线上的单立附标,属于单号界标的,由中方负责,属于双号界标的,由蒙方负责。界线标志也按本条规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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