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气象局和蒙古人民
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部关于气象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9月12日
生效日期1988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气象局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开展两国在气象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本议定书进行气象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下述四个方面进行合作:
一、短期天气预报方法的研究(包括寒潮、蒙古气旋、河套气旋等);
二、统计方法在长期天气预报中的应用研究;
三、农牧业气象研究(包括天气气候对牲畜、牧草的影响,牧场等级评价,牧草产量预报方法和农牧业气候区划);
四、交换和研究气象站同一平面气压订正方法。
第三条 双方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合作:
一、互派专家学习和了解对方的气象科学技术工作成果和经验,参加学术讨论和讲学;
二、培训气象科技人员,交换气象科技情报、学术论文和书刊;
三、就双方感兴趣的问题开展合作研究,共同开展观测、试验和研究。
第四条 在本议定书规定的合作范围内互派的专家人数与天数原则上应对等。派遣方自行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对方人员工作期间的食、宿和境内交通费。在各自国家进行活动的实施费用由本国负担。
第五条 双方在合作活动中所产生的和从对方取得的情报资料和技术成果,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独向第三方提供,或在公开的刊物上发表。
第六条 双方代表一般每两年轮流在两国举行一次会晤,检查本议定书的实施情况,并协商未来的活动计划和提高合作效果等问题。会晤时间、地点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本议定书的修改和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商定。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至少六个月以前未提出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