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体育指导委员会履行商定的体育团体交流计划。
五、展览及其他活动
43.朝方在计划期间举办为期两周的中国图书展览。为此,中方派遣二人组成的图书展览工作者代表团访朝三周。朝方表示接受。
44.双方在计划期间互为对方举办为期两周的美术展览,并互派两人组成的美术展览工作者代表团访问三周。
45.朝方于一九八九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举办中国电影周。
46.双方每年互为对方国庆举办电影招待会。
六、一般项目
47.未列入本计划而文化部门认为有必要交流的代表团(代表),可由双方另行商定派遣。
48.派出代表团(代表)的一方应在代表团(代表)出发一个月前将代表团(代表)组成、外文水平、逗留期限和访问计划以及出发前三周将代表团(代表)的准确行期和交通工具通知对方。
49.根据本计划发出的展品、解说词和资料应在展览会开幕两周前运抵接受一方。
七、财务规定
50.根据本计划交换的代表团(代表)、学者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接受一方则支付他们在本国逗留的有关费用(食宿费、国内旅费、文化及医疗服务费)和按本国现行规定的生活零用费。
51.根据本计划交换的留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接受一方则按本国现行规定支付他们教育和实习所需的费用和奖学金及医疗服务费。
52.未列入本计划而由双方商定互派的代表团(代表)的财务支出,以本计划第五十条为标准。
53.根据本计划交换展品的运费由发货一方负担,接受一方负担举办展览会所需的有关费用和回程运费。
如展品运往第三国,接受一方只负担到发货一方首都的运费。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平壤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英若诚 吴文汉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