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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
 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11月17日
 生效日期1988年1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执行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达成以下协议:
  一、科学、教育
  1.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院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科学院履行已商定的科学合作计划。
  2.双方协助两国农业科学院的合作。
  3.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个教育部门代表团访朝。朝方表示接受。每个代表团各由四人组成,访问十二天。
  4.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师范教育代表团访华十二天。中方表示接受。
  5.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教育部门出版工作者代表团访华十二天。中方表示接受。
  6.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师范基础技术专业代表团访华十二天。中方表示接受。
  7.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高等教育代表团访华十二天。中方表示接受。
  8.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平壤农业大学教师代表团访华十二天。中方表示接受。
  9.中方在计划期间每年向朝方派遣留学生、进修生和研究生七十人。朝方表示接受。
  10.朝方在计划期间每年向中方派遣留学生、进修生和研究生一百六十人。中方表示接受。
  11.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六名讲学教师。朝方表示接受。关于这一具体问题由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12.双方协助两国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强友好联系和合作。
  二、文化、艺术
  13.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五至七人组成的文化工作者友好参观团访问十至十二天。
  14.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五人组成的对外文化工作者代表团访问十至十二天。
  15.中方在计划期间每年派遣艺术团参加“四月之春友谊艺术节”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16.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五十人组成的万寿台艺术团访华三周。中方表示接受。
  17.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十人组成的文联代表团访朝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18.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十人组成的文艺总同盟代表团访华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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