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
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4月16日
生效日期1988年4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贸易关系的愿望:
一、回顾并注意到一九八七年两国间商品进出口的情况。在该年中,中国方面向菲律宾出口了原油、机械、纺织品、化工产品、其它原料、电动机、煤、柴油以及其它商品。同期内,菲律宾方面向中国出口了化肥、未精炼椰油、鲜香蕉和其它水果、铜精砂、铜产品、糖、烟叶以及其它商品。
二、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八年两国进出口商品货单达成协议如下:
1.一九八八年中国方面准备从菲律宾方面进口以下商品:
磷肥及复合肥 四十万公吨
椰 油 二万五千至六万公吨
鲜香蕉 二万五千至三万公吨
铜精砂 六万至八万公吨
电解铜 六千至一万公吨
铬矿砂 二万至三万公吨
胶合板 六十万张
腰 果 一千五百至二千公吨
精制甘油 二千公吨
盘 条 六百至一千公吨
涤纶纤维 一千至二千公吨
聚脂切片 三千至四千公吨
咖啡及咖啡豆 二千公吨
以及一定数量的建材、木材、其它水果(包括鲜芒果)、化工品、原糖、马尼拉麻、烟叶、纸及纸制品和医药制剂等。以上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菲律宾的供应可能而定。
2.一九八八年菲律宾方面准备从中国进口以下商品:原油六十五万至九十万公吨,以及一定数量的机械、设备、电气产品、煤、纺织品、钢坯、矿物和矿产品、工农业及医药化工品、食品、大米、棉花和豆粕等。以上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菲律宾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它交易条件将由两国指定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安排。双方应共同争取达到其双边贸易的进出口货值大体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