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本协定的生效和终止
第8.01款 本协定只有在基金会获得充分证据,确信本协定的签订业经法律授权和必要的法律批准方能生效。
第8.02款 作为前款规定证据的一部分,借方应向基金会提供一份有关官方的决定,表明借方签订本协定业经法律授权和必要的法律批准,其条款已构成一个对借方有效力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8.03款 当基金会得到借方提供证据已足够使协定有效时,即发电通知借方本协定已经生效。协定自该电拍发之日起生效。
第8.04款 如在本协定签字之日起的90天内,或在双方商定的宽限期终了时,本条第(1)款规定的生效条件仍未具备,则基金会有权在此后的任何时间里,通知借方终止本协定。此通知一经发出,本协定和由协定产生的双方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立即终止。
第8.05款 当借方偿还了全部贷款连同应付利息和其他费用时,本协定和由协定产生的双方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
第九条 定义
第9.01款 除行文另有所指外,下列术语各有特定含义:
(1)“项目”系指为其而缔结贷款的项目,其内容如本协定附表2所述,并可由借方和基金会随时协商修正。
(2)“货物”系指项目所需原材料、物资、机械、工具和服务。货款通常包括把货物进口至借方国的费用。
(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总局”是指按中国主导规章成立的、负责行使有关中国民用航空事务职责的政府管理机构。
(4)山东民用航空管理局或“管理局”是隶属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按中国主导规章成立的负责山东省各机场管理和运行及一切与该省民航有关事务的地方办事处。
第9.02款 为第7.01款确定下述地址:
借方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济南市省府前街一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电报挂号:1550
电传号码:39122 FERTC CN
基金会地址:科威特国 科威特市第2921号邮政信箱
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
电报挂号:ALSUNDUK KUWAIT
电传号码:22025 ALSUNDUK
22613 KFAED KT
本协定由双方法律授权代表于文首所述日期在北京签字,正本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