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化、艺术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互派二至三人的电影代表团参加两国举办的电影节并为此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二条 叙方在本计划执行期间接待中国戏剧艺术某一专业的一名教授及一名随行翻译赴叙高等戏剧学院任教。期限、费用待遇及食宿等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三条 双方根据可能在戏剧研究方面互换出版物、剧本(英文或法文译本)及视听作品。
第十四条 中方研究接待数名阿拉伯音乐学院学生考察并交流音乐经验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 中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派一个艺术团参加国际艺术节并进行演出。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六条 双方交流戏剧、音乐及民间艺术方面的研究和经验。
第十七条 叙方在华举办造型及雕刻艺术展,并派一至二名随展人员。展期和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八条 中方在叙举办中国艺术展,并派一至二名随展人员。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艺术专业人员互访,了解两国艺术活动的发展。有关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条 双方互换有关文化遗产的图书、宣传册及期刊并互派一名手稿专家考察对方的手稿及其保护方法。接待方为其提供其选定的手稿的影印件并为来访专家配备其国语或英、法语译员及制定访问日程。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交流在电影活动诸方面取得的经验并互换出版物、期刊。
第二十二条 中方根据可能向叙《造型艺术生活》杂志提供介绍中国艺术活动的艺术研究文章。
第二十三条 中方接待阿萨德图书馆的一名负责人,对中国国家图书馆进行考察,为期二至三周。
第二十四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名文物和博物馆专业人员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两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