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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
 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为执行双方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文化关系,同意签署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一条 中方接待叙手工艺学院一名工艺美术人员、一名教具制作人员来华考察手工艺生产技艺和教学仪器制作,为期两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根据各自可能互换有关艺术教育、普通教育、技术教育、职业教育、体育和学生保健、幼儿园、学校文娱活动的出版物、规章及其两国教育机构出版的研究文章和统计资料。
  第三条 双方根据可能互换各类教育各教学阶段的教学大纲和教科书。
  第四条 双方每年互换七个留学生奖学金名额,有关留学生的招收录取、专业确定等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本执行计划规定的奖学金名额的互换工作,由两国官方有关部门进行。未经两国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为国家教育委员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有关部门为高教部)同意,奖学金生选学的专业均不得改变。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建立校际联系,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并互换图书和出版物。
  第七条 双方互派由三至五名高教负责人及工作者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为期两周,考察高等教育体制,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八条 双方互换少先队组织出版的文化杂志和期刊。
  第九条 中方同意叙方每年派五名自费生来华学习现代汉语、中国文学、汉语言文学和中国历史等专业。
  第十条 鼓励双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之间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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