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节 (a)借款人应与“上海”,“上海”应与各公司按照银行认可的并包括特别在本节(b)段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签订转贷协定,通过“上海”把相当于本贷款六千四百万美元($64000000)的资金转贷给上机公司。把相当于本贷款三千六百万美元($36000000)的资金转贷给上机厂。
(b)除非银行另行同意,给各公司的转贷条款和条件应特别包括:
(i)年利率8.5%;
(ii)按本协定2.04节计算承诺费;
(iii)还款期限15年,包括宽限期5年;
(iv)各公司应承担其转贷的外汇风险。
(c)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定”,实施其权利,以维护借款人及银行的利益和达到本贷款的目的,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定,以致影响上述(b)段条款的执行。
3.03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技术的采购以及聘请帮助借款人实施本项目的工程公司和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4”的规定办理。
3.04节 借款人和银行特此同意应由各公司根据“项目协定”2.03节履行与本项目有关的《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即有关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日程表、记录和报告以及维修等节)所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k)段的规定,将补充事项规定如下:
(a)任何一家公司未能履行有关本“项目协定”中该公司应履行的义务。
(b)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已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得任何一家公司都无法履行本“项目协定”中规定它应履行的义务。
(c)任何一个公司的章程将可能被修改、中止使用、取消、废除或放弃,以致实质上不利地影响各公司履行本“项目协定”中规定它应履行的义务的能力。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权力机构将可能采取的解散或撤消任一公司或中止任一公司业务活动的任何行动。
(e)转贷协定的任一方没有履行其在转贷协定项下的任何义务。
4.02节 根据《通则》7.01节规定,将补充事项规定如下:
(a)本协定4.01节(a)段和(e)段所述的任何情况,将发生并持续至银行向借款人和有关公司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之内;
(b)本协定4.01节(c段和d段)中所述的任何情况发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