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上海机床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八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信本协定“附表二”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在借款人的资助下,本项目A部分将由上海机床公司(以下简称上机公司)执行,作为这种资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下列规定,向上机公司提供贷款中的部分资金;
(C)在借款人的资助下,本项目B部分将由上海机床厂(以下简称上机厂)执行,作为这种资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下列规定,向上机厂提供本贷款的部分资金;
鉴于银行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已经同意按照本协定和银行与各公司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中规定的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除了其3.02节中最后一句以外,是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的已经《通则》和本协定序言加以解释的若干措词,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通则》和序言中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措词,则具有以下词义:
(a)“上海”系指上海市人民政府,是借款人的一个下属行政机构或其任何继任者。
(b)“上机公司”系指上海机床公司,为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并按照其章程设立和经营业务。
(c)“上机公司章程”系指日期为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的上机公司的章程。
(d)“上机厂”系指上海机床厂,为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并按照其章程设立和经营业务。
(e)“上机厂章程”系指日期为一九八六年一月十日的上海机床厂的章程。
(f)“各公司”系指上机公司和上机厂,“公司”系指以上公司的任何一家,视上下文而定。
(g)“各章程”系指上机公司章程和上机厂章程。
(h)“项目协定”系指银行与各公司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日期签订的同样可随时修改的协定,该词也包括该“项目协定”的所有补充协议。
(i)“转贷协定”系指借款人根据本协定3.02节(a)的规定而签定的同样可随时修改的协定,该词也包括“转贷协定”的所有附表。
(j)“上机公司改造厂”系指上机公司中列入本项目的工厂,详见本协议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