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本协定4.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持续至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之久;
(b)如本协定4.01节(c)或(d)段规定的任一情况将发生时。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开发信贷协定。
(b)除了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贷款协定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
(c)项目执行协议已正式得到甘肃和信托公司的核准,签字和开发。
5.02节 在《通则》12.02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补充下列情况写入将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中:
(a)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甘肃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项目协定的条款对甘肃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b)项目执行协议已正式得到缔约双方的批准或核准,并从而使项目执行协议的条款对双方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5.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 N.W.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440098(ITT);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亚洲
授权代表 地区的副行长
韩 叙 卡洛斯·曼诺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