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节 (a)对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应在每个“利息期”按年利率按时交付利息,此项年利率应为年率0.5%,加上该上“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告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所规定的从各个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一词系指由银行合理确定的,以年利率表示的成本费用,即自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借入的未偿还银行借款的费用。
(iii)“半年期”系指以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和其它费用应于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交付,每半年交付一次。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表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日程表偿还贷款本金额。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除服从本节(b)段的规定外,开发信贷协定的第2.02(b)节、第3.01节和第3.02节及第四条以及其附表一、二、三和四均为本贷款协定的组成部分,但对上述几节、几条和附表二和三做如下修改:
(i)“协会”一词应读作“银行”;
(ii)“信贷”和“信贷帐户”相应读作“贷款”和“贷款帐户”。
(b)在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任何一部分信贷资金未完全提取过程中:
(i)协会根据本节(a)段及第2.02节所列举的本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一条款任一节以及附表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包括给予的核准在内,均应看作是以协会和银行的共同名义或代表双方而采取的行动和给予的核准。
(ii)借款人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任一节条款或其附件向协会提供的一切资料或文件均应被看作是向协会和银行双方提供的。
3.02节 借款人和银行特此协议,《银行通则》中第9.04节、第9.05节、第9.06节、第9.07节、第9.08节和第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征用等)应由甘肃按照项目协定第2.04(b)节的规定予以实施。
第四条 生效日;终止
4.01节 在《银行通则》第12.01(c)节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