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1款 按贷款规则第9.01(f)款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经核准本贷款协定;
(b)其形式和内容上都使亚行满意的附属贷款协议书,已由借款人和投资银行正式签署,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附属贷款协议书便可完全生效,其条款对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按贷款规则第9.02款(a)的要求,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转贷协议书已由借款人和投资银行正式批准或认可,并以借款人和投资银行的名义签署并送达,因而该协议书的条款对借款人和投资银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俟贷款协定生效该协议书即可生效。
第6.03款 按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订后第九十天为本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投资银行为其代理人,以便投资银行可按本贷款协定第2.06、第3.03和第3.04各款及贷款规则第5.01、第5.02、第5.03、第5.04和第5.05各款的规定,采取需要采取或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需要签订或允许签订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投资银行根据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与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第7.03款 根据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与投资银行的权利,经借款人事先通知亚行可予以撤销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贷款规则第11.02款所要求指定的借款人代表。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三里河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BANK,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亚行方面为:
菲律宾
马尼拉
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MANILA
电传号码:
23103 ADB PH (RCA)
40571 ADB PM (I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