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
协定(普通业务)(中国投资银行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11月9日
生效日期1988年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九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第3.01款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中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资银行”)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所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发放给投资银行;
(C)根据上述条件,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投资银行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银行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列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所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解释的一些术语,在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述语则具有以下词义:
(A)“章程”系指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的并可随时予以修改的《中国投资银行章程》;
(B)“投资银行”系指中国投资银行,它是按照章程而成立的一个国营企业;
(C)“中技公司”系指已建立的隶属于借款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的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
(D)“开发战略说明”系指在一九八六年七月经投资银行董事会批准并可随时予以修改的《中国投资银行开发战略说明》;
(E)“贷款办法”系指一九八三年四月二日经借款人的财政部批准并可随时予以修改的《中国投资银行贷款办法》;
(F)“业务方针说明”系指一九八六年七月经投资银行董事会批准并可随时予以修改的《中国投资银行业务方针说明》;
(G)“项目执行机构”系指在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的范畴内,负责执行本项目的投资银行;
(H)“合格企业”系指投资银行拟对其发放或业已发放分贷款的一个企业;
(I)“合格项目”系指一个合格企业利用一部分贷款的资金而实施的一个特定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