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7年6月16日
生效日期1987年7月16日)
(一)中方去文
秘鲁共和国外交部秘书长兼副部长乌韦尔特·维兰德·阿尔萨莫拉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中秘双方就持外交护照人员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方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的人员和秘方持有效的秘鲁共和国外交护照的人员,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人出境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缔约双方享受免办签证的人员,进入缔约另一方国境后,如属临时逗留,逗留期限不超过三十天的,可免于申办逗留手续;凡逗留超过三十天者,应当按照缔约另一方有关逗留期的规定,向当地主管机关申办逗留手续。该手续免费办理。
缔约一方派往缔约另一方享受免办签证的常驻机构人员(包括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申办在对方任职期间的逗留手续。
三、缔约一方的上述人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规章。
四、缔约一方可以临时中止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这一措施前,必须通过外交途径提前九十天通知缔约另一方。缔约一方也可以修改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是必须征得缔约另一方的同意。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和您的复照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您的复照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大使
杨 迈
(签字)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于利马
(二)秘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杨迈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今日发来的如下照会:
(内容同中方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