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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三)双方继续为中国国家档案局和美国档案文件局以及美国其他档案机构之间的人员交流和档案资料交换提供便利。
  五、教育、社会科学、体育
  双方鼓励和促进教育、社会科学和体育方面的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的相应机构另行商定。教育方面的交流在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教育交流合作议定书》中有较全面的规定。
  六、园林、历史古迹保护及有关事项
  双方鼓励中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园林局和美国内政部国家公园管理局在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方面进行合作。双方同意,有关具体交流项目,由上述两个机构另行商定。
  七、民间交往
  双方鼓励和促进各自的非政府机构,包括友好省州、友好城市之间的民间赞助的文化艺术交流,以利于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八、财务规定
  (一)双方同意,根据本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代表团或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代表团或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担代表团或人员在该国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进行的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
  (二)双方同意,本计划中有关展览的项目,如美术作品、手工艺品、历史或考古文物、空间物体和其他有特殊价值或艺术性的展览和随展人员的费用的支付,将根据双方各自国家的不同情况,另行签订具体协议予以规定。
  (三)双方同意,根据本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表演艺术团包括随团工作人员的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艺术团成员往返或从接待国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以及该团的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国际运输费用。
  2.接待国指定的接待机构负担艺术团成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保证演出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该团的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运输费用,并提供必要的翻译人员。
  3.其他财务事项将另行协商解决。
  (四)如一方在执行某一项目中遇有经济困难,双方将通过协商对该项目作适当调整或推迟。
  九、生效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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