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玻利维亚共和国
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16日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16日)
(一)玻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朱启祯副部长阁下:
我荣幸地致函阁下并向贵国政府建议,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在奥地利维也纳市签署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准则,双方分别在广州市和圣克鲁斯德拉塞耶拉市开设总领事馆,其领区分别为广东省和圣克鲁斯省。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意见,本照会和阁下同样内容的复照即被认为是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玻利维亚共和国外交和宗教事务部双边政策
副部长 阿尔弗雷多·奥尔梅多·比雷拉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于拉巴斯
(二)中方去文
玻利维亚共和国外交和宗教事务部双边政策副部长阿尔弗雷多·奥尔梅多·比雷拉阁下:
我荣幸地通知阁下已收到您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编号为NO.DGAC.89287的照会,其正文如下:
(内容同玻方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