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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交流计划

  DAAD每年介绍并赞助除日耳曼学专业以外的最多四名科学家作为专业讲师到中国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任教。
  如果在个别情况下,推荐不到长期教师,则可由相应数目的短期讲师或教师代替。
  c、中方赞助措施
  中方每年向德国科学工作者提供最多十个为期一至三个月的研究名额,到中国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进行研究工作。
  4.代表团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各邀请一个最多五人的教育代表团,作为期二至三周的考察。代表团的组成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DAAD负责。细节届时另商。
  在代表团交换范围内,中方邀请一个最多为四人的德方专业代表团作为期最多两周的访问(高等专科学校)。
  中方邀请最多十名德国汉学学者访问中国十四天。细节另商。
  5.会议
  双方在各自可能的范围内,欢迎和赞助各方的科学家到对方国家参加国际会议。
  6.高校实习生
  双方欢迎像在一些高等院校之间已经进行的互换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实习性逗留。
  德方建议,除现有的协议外,通过国际组织加强交换实习生。经济学大学生的国际实习交流活动可由国际经济大学生联合会(AIESEC)赞助,工程科学大学生可由IAESTE赞助。
  7.科学图书馆之间的合作、交换学术文献
  双方欢迎两国科学图书馆的合作。
  以中国学术研究机构为一方,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和德国高校及德国图书馆为另一方,继续交换著作。
  此外,德方可通过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在其可能的范围内向中国的学术机构提供德方学术出版物。
  8.建立中国高等专科学校方面的合作
  双方继续进行在高等专科学校方面的合作。
  9.上海同济大学预备部
  双方同意就同济预备部的方案进行审查。德方准备支持预备部工作的继续进行。具体细节将在共同备忘录中规定。
  10.同济之友协会继续执行与同济大学已达成的向同济提供奖学金,派遣教师和提供仪器援助的计划,联邦政府把这一不是由联邦政府财政支付的计划看作是一个补充计划。同济之友协会支持把同济大学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开展的各种接触并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予以协调。
  11.高等院校间的校际交流和高校合作的其他形式
  a、双方在合作协议范围内,促进高等院校间的直接接触,鼓励高校和其他学术机构及其科学工作者之间的直接接触。为保证集中、有效地利用现有资金,双方努力促进高校间合作的重点项目。在本计划中列举的具体赞助措施,应根据有关校际交流院校商定的原则实施。
  b、校际交流、奖学金
  德方为1988年和1989年提出下列促进措施。有关具体奖学金的选拔和分配由有关校际交流院校详细商定。
  在校际交流范围内:
  海得堡大学--武汉同济医科大学
  海得堡大学--北京外国语学院
  海得堡大学--上海外国语学院
  海得堡大学--天津大学
  霍恩海姆大学--北京农业大学
  卡尔斯鲁尔大学--昆明工学院
  卡尔斯鲁尔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康斯坦茨大学--复旦大学
  康斯坦茨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斯图加特大学--合肥工业大学
  斯图加特大学--上海机械学院
  图宾根大学--南京大学
  斯图加特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康斯坦茨高专--上海交通大学
  康斯坦茨高专--南京专科学院
  斯图加特印刷高专--陕西工业大学
  合作:
  弗赖堡大学体育和体育科学系--北京体育师范学院和体育运动研究所
  斯图加特大学和弗赖堡大学--辽宁省的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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