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科学技术长期合作重点项目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5月14日)
为贯彻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关于发展长期经济和科技合作的协定”,双方商定:
一、确认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科学技术常任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决议过程中订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科学技术长期合作重点项目”(附件)。
二、建议双方主管“重点项目”的政府部门在一九八七年九月三十日前以合同或工作计划形式商定必要的实施措施,主要是:
--提出科学技术合作的科技和经济目的和任务;
--确定和商定工作步骤和期限以及双方负责实施工作的单位(联合企业、协会、企业、研究单位)。
工作经费和互相转让所获科技成果的条件以及经济收益应在单位间的合同中做出规定。
三、委员会双方支持两国主管部门为实现“重点项目”合作的准备和实施工作。
在出现困难时双方应相互通报,努力克服困难。
四、委员会将协调和检查两国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项目”所商定的合作措施的实施情况。
委员会将定期在例会上商讨“重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一步的任务以及两国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所做的补充和细节方面的建议,并做出必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