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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三、缔约一方应尽最大可能保障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并保护上述空运企业在其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所用的飞机、物品和其他财产。
  四、缔约一方应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效地经营协议航班所需要的协助和方便。
  五、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进入和离开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航班上的机组成员,应为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一方的国民。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欲在进入和离开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航班上雇用任何其他国籍的机组成员,应事先取得缔约另一方的同意。
  第八条 空运企业收入的结汇
  缔约任何一方允许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按正式比价和外汇管理规定,自由结汇该指定空运企业因运输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在缔约一方领土内所得的收支余额。如缔约双方间的支付按一项专门协定办理,则该协定应适用。
  第九条 避免双重税收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所得的收入和利润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应豁免一切税收和税捐。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财产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应豁免一切税收和税捐。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代表机构中为该缔约方国民的人员的收入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应豁免一切税收和其他税捐。
  第十条 入境和放行规章
  一、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飞机进出其领土和在其领土内停留、航行的法律和规章以及关于旅客、空勤组、行李、货物和邮件进出其领土和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法律和规章,均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飞机、空勤组和该机所载运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在缔约另一方提出要求时,缔约一方应立即向其提供上述法律和规章的文本。
  二、对直接过境缔约任何一方领土的旅客,至多只采取非常简化的控制措施。直接过境的行李和货物应豁免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税收和费用。
  三、对于抵离的飞机,缔约双方应依照国际规则,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传染病的扩散。
  第十一条 运力规定
  一、缔约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享有平等合理的机会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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