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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计划

  (1)派遣方应将所派人员的姓名、职务、外语条件和访问要求至迟在派出前三个月通知接待方;
  (2)接待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要在三十天内就所推荐人员向派遣方作出答复;
  (3)派遣方在得到同意接待的通知后,至迟在被派人员抵达前十天将确切抵达日期、地点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五十一条 对互办展览的一些规定:
  (1)派遣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向接受方提供筹备展览所必需的资料(展出方案、说明材料、展品清单、展出面积、编写展品目录的材料、宣传资料等)。
  (2)送出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十至十四天向接受方提供展品。
  (3)接受方保证展品的安全并提供必要的保护。展品丢损、破损或毁坏时,接受方必须向送出方提供有关损失的全部资料,并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予以协助。提供破损情况资料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接受方负担。
  (4)未经送出方同意,接受方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第五十二条 对实施教育合作备忘录的一般规定:
  (1)留学人员在抵达接受国前,应掌握接受国语言,对于语言水平不足者(学语言者除外),由接受方提供补习语言的条件。
  (2)派遣方至迟应在每年五月一日前,将大学生和进修人员的名单及有关材料送交接受方。接受方至迟应在每年七月一日前将录取结果及学习地点通知派遣方。
  (3)聘请方至迟应在每年四月一日前将拟聘专家的专业、职称等要求通知派遣方。派遣方根据聘请方的要求选拔专家并至迟在每年六月一日前将有关材料送交聘请方。
  第五十三条 本计划不排除实施双方经外交途径达成的其它交流项目的可能性。签约的任何一方提出有关修改本计划的建议,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十二、财务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互派代表团组、人员的费用规定:
  (1)派遣方负担其派出人员到达接受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行李超重费;
  (2)捷方负担来访人员住宿、配备翻译、访问日程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和文娱活动费用,急病时提供必要的免费医疗,每人每天135克郎的生活费;
  (3)中方负担来访人员的食宿、配备翻译、访问日程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和文娱活动费用,急病时提供必要的免费医疗,并根据本国国内规定提供零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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