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207 三名中国专家考察动物学和动物标本收藏、保管技术,期限两周(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208 两名中国专家进修医学(基础医学、免疫学、形态学等)期限三个月(一九八八年);
87—209 五名中国专家考察水文地质、地质研究和岩溶勘探并探讨相互合作的可能性,期限两周(一九八八年);
87—210 四名中国专家考察予应力板柱结构体系(IMS)的研究、设计和应用,期限两周(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中南两国有关单位在本议定书附件(系议定书的组成部分)所确定的范围内的直接长期科技合作。
第四条 双方鼓励本国科技人员参加各种专业和技术培训班,并将交换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举办培训班的有关消息。
第五条 双方鼓励各自专家和科研人员参加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和国内的学术讨论会及其他科技和专业会议。
双方将相互通报专家和科研工作者参加此类会议的情况及会议的日期和期限。
第六条 双方鼓励在中南两国执行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计划范围内的合作项目的开展。
第七条 除本议定书的项目外,双方还同意执行补充商定的其他科技合作项目。
第八条 本议定书所列项目按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南两国政府签订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同时办理的换文规定的财务条件执行。
本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二条提到的考察进修项目以及本议定书附件中中国和南斯拉夫有关单位间各种形式的直接长期科技合作项目可按相互对等原则或中国和南斯拉夫有关单位间商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第九条 下列机关负责本议定书的实施:
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南斯拉夫——联邦国际科学教育文化和技术合作局。
第十条 双方同意两国科技合作代表团下次会议于一九八九年在北京举行,具体日期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根据两国法律生效,但暂时可自签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