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和方便两国公民往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
 互免签证和方便两国公民往来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6月18日
 生效日期1987年7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下称缔约国双方)为方便两国公民的往来,促进两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决定签订本协定。双方议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国一方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因公普通护照的公民入出或通过缔约国另一方国境免办签证。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缔约国一方享受免办签证待遇的公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逗留,如不超过三十天,无须申办逗留手续;否则应按照缔约国另一方有关逗留的规定向当地主管机关申办居留登记手续。
  缔约国一方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以及根据协议设立的其他常驻代表机构享受免办签证待遇的成员(包括他们的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任职期间内可在其境内逗留。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享受免办签证待遇以外的缔约国一方其他公民,如需入出或通过缔约国另一方国境,须凭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代替护照的证件办理签证手续。
  缔约国另一方签证机关对此类签证申请应给予方便并尽快发给签证。
  第四条 缔约国一方主管机关为缔约国另一方公民办理签证、签证延期、居留登记或延长居留期限,均应免费。
  第五条 缔约国一方的公民应经过缔约国另一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出和通过该国国境。
  第六条 缔约国一方的公民在缔约国另一方逗留期间,应遵守缔约国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
  缔约国一方有权拒绝不能被接受或不受欢迎的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入境,或者缩短或终止其在境内逗留,并且对此无须说明理由。
  第七条 缔约国一方在发生传染病、自然灾害等非常情况下,需要临时采取限制措施时,如可能,至少应在采取这些限制性措施二十四小时前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国另一方。
  第八条 缔约国一方可以对本协定提出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的条款在缔约国双方以互换照会的形式表示同意后,方可在双方共同商定的日期生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