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互相交换科学技术的情报资料和文献,交流科研和工艺研究成果;
十四、研究并采用保护自然环境的现代化科学方法;
十五、发展旅游业;
十六、商业方面的合作;
十七、对工人和技术干部进行培训和进修。
第三条 考虑到换货贸易对进一步发展两国合作日益增长的意义,缔约双方将致力于完成长期贸易协定和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中规定的任务:
——扩大换货和技术交流,发展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
——提供必需的维修零配件和技术服务;
——参加缔约双方举办的国际博览会、展览会以及科技活动;
——在第三国共同承包项目,在工程、咨询、设计、专家培训等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考虑到业已签订的协定和缔约双方主管机构今后将签订的协定,应利用多种方式实施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领域的项目。这些方式包括:
一、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科学技术研究;
二、互相提供成套装置和生产设备,进行技术转让;
三、互相交流技术情报、样品以及科学技术经验;
四、互相参加缔约双方的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现代化和新项目建设;
五、互派专家和实习生,培训技术人员;
六、在工业合作方面采用互利形式;
七、建立合资企业。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将在有关合作项目的协议中确定具体的合作条件和合作形式。
缔约双方间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合作分委员会负责协调监督两国主管部门根据本协定商定的合作项目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将协助支持两国经济主管部门实施本协定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具体协议的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保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