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交换科学技术的情报资料和文献,交流科研和工艺研究成果;
十四、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研究并采用现代化科学方法;
十五、发展旅游业的合作;
十六、商业方面的合作;
十七、工人、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干部的培训和进修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考虑到换货贸易对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合作的日益增长的意义,缔约双方将致力于完成长期贸易协定和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中规定的任务。为此需要:
——加强换货与技术转让二者之间的紧密结合;
——提供必需的维修零配件和技术服务;
——参加缔约双方举办的国际博览会、展览会以及科技活动;
——在第三国共同承包项目,在工程、咨询、设计、劳务、专家培训和器材供应等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应利用多种合作方式实施经济和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这些方式包括:
一、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科学技术研究;
二、互相提供成套装置和生产设备,进行技术转让;
三、互相交流技术情报、样品以及科学技术经验;
四、互相参加在对方境内的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新项目建设;
五、互派专家和实习生,培训技术人员;
六、采用各种互利的工业生产合作形式;
七、建立合资企业。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和公司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将在有关合作项目的协议中确定具体的合作条件和合作形式。
经双方同意,可以补充新的合作可能性。
缔约双方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两国主管部门根据本协定商定的合作项目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局支持两国经济主管部门实施本协定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具体协议的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自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在布达佩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